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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埃维燃气平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速递费60元,共计720元,由原告平度市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吉    昌审判员 姜明进人民陪审员姜锡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善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