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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9日。委托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使本案不能及时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文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跃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