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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福祥与万必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福祥,万必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詹福祥。被执行人万必发。申请执行人詹福祥与被执行人万必发人身损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刑初字第7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2年2月20日依法委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行。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万必发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建议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温龙执民字第146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