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郑洪春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春,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郑洪春,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效军,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王远征,居委书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河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800001901005000000207;开户行:临商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