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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马秀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秀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630号罪犯马秀奎。本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秀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7月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秀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200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40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秀奎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9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秀奎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秀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秀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秀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秀奎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