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吕心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心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710号罪犯吕心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6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心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0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心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吕心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2008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08)一中刑执字第33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吕心武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心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心武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获2011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4次;2009年第三季度、2010年第二季度获单项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心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心武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