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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姬五计与被告范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五计,范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姬五计,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花耳庄村。被告范长平(又名范孬只)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西隆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五计与被告范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五计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五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姬五计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