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姬五计与被告范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五计,范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姬五计,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花耳庄村。被告范长平(又名范孬只)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西隆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五计与被告范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五计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五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姬五计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