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燕君与叶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君,叶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君。被执行人:叶伟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君与被执行人叶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36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