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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戎军与戚兰芳、蔡士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军,戚兰芳,蔡士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戎军,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智岗,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兰芳,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士聪,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军诉被告戚兰芳、蔡士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戎军于2012年4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士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军撤回对被告蔡士聪的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