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