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玉红,么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丰汉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门玉红被执行人么同满本院在执行门玉红与么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丰(汉)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