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0元。代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