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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金萍与齐立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萍,齐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杨金萍被告齐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萍诉被告齐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萍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金萍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