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公司职员。因本案,2011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2]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庆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同是本市罗湖区德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在公司工作车间内发生口角,被害人便先动手打了被告人两下,被告人随即拿起地上的木凳砸打被害人的头部并将木凳砸坏,尔后使用木凳的木条继续击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受伤。公司员工见状将二人拉开,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当晚22时许,被告人被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外伤后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左额叶脑挫裂伤,无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所受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接警经过、被害人门诊病历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其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1年12月30日书面申请因被告人黄某亲属支付其治疗费用和赔偿金额,其本人对此事也负有一定责任,特申请原谅黄某的过错,请本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少平人民陪审员 桂建华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