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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2年4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