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2年4月11日10时30分开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