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椒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林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椒商初字第5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台州市××号。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林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对部分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