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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厚元与范强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元,范强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王厚元,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凯源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强先,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元与被告范强先民间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