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厚元与范强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元,范强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王厚元,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凯源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强先,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元与被告范强先民间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