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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崖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8号原告鲍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