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崖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崖民初字第48号原告鲍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鲍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