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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新、智淑芬、李喜春、崔淑珍、徐文荣、尹凤贤、刘志国、李美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刘志新,智淑芬,李喜春,崔淑珍,徐文荣,尹凤贤,刘志国,李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志新,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满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智淑芬,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喜春,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崔淑珍,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徐文荣,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尹凤贤,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永利养鸡场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美花,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新、智淑芬、李喜春、崔淑珍、徐文荣、尹凤贤、刘志国、李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号为(2011)吉丰民执第38号,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1年11月21日该案中止执行。2012年2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尹凤贤银行存款13000元,此款于2012年4月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