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邢军哲与王军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邢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武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苗剑锋代理审判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