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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民申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永续与郎学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永续,郎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晋民申字第5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永续,男,193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阳煤集团退休职工,住阳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郎学全,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申请再审人吴永续与被申请人郎学全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的(2011)阳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永续不服,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永续申请再审称: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有新证据即(1)合同法第12条由当事人约定,价款或者报酬。(2)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向其支付义务。(3)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吴永续从事法律业务的证据。而且原审判决依据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认定合同中关于代理费用的约定无效,但该规定此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5号第六条排除。”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规定强制性规定。”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案应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三)、(六)、(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请求:1、撤销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郎学全履行自己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郎学全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再审申请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而本案中,申请再审人吴永续提供的新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号》第4、12、405条,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而申请再审人吴永续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吴永续是否从事了法律业务;原审判决依据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书》中有关代理费用的约定无效是否有误。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12日作出的(2009)矿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郎会龙的委托代理人系吴永续,原审判决依此认定申请再审人吴永续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业务,并无不当。1993年8月,司法部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律师法》第14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民代理诉讼业务不得牟取经济利益。而本案中,吴永续与郎学全、郎会龙签订的《约定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其代理费为全案被告赔偿总额的半数”该合同,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审判决基于吴永续代理诉讼业务并收取超额费用的行为,会对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从而认定吴永续和郎学全签订的《约定书》中有关代理费用的约定无效,并无不当。吴永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吴永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二)、(三)、(六)、(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永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宁和平代理审判员姬芳代理审判员郭建岗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薛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