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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洪申与张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申,张奎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孙洪申,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平度市。被告张奎友,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申诉被告张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申以被告张奎友工程款已付清为由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孙洪申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