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洪申与张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申,张奎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孙洪申,男,汉族,1955年8月18日生,住平度市。被告张奎友,男,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申诉被告张奎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申以被告张奎友工程款已付清为由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孙洪申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代理审判员 岳芝敏陪 审 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