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银镀辜龙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银镀,辜龙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738号原告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该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姚建林,该司法务人员。被告黄银镀,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辜龙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