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董仲国与吕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仲国,吕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158号原告:董仲国。被告:吕在平。原告董仲国与被告吕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仲国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在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仲国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仲国撤回对被告吕在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董仲国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