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名称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曹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曹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办理处观音阁村。法定代表人何志焕,总经理。被告曹军,男,xx年x月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6.15元由原告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