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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执恢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进耀、蒙连珍等与唐富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耀,蒙连珍,唐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灌执恢裁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杨进耀。申请执行人蒙连珍,系杨进耀之妻。被执行人唐富军,农民。龙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147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进耀、蒙连珍与被执行人唐富军于2008年10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判决被申请人唐富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进耀、蒙连珍人民币30802元;二位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申请人唐富军赔偿人民币1500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唐富军自愿于2008年10月30日给付3000元人民币赔偿二位申请执行人人,剩余12000元分别于2009年11月31日、2010年11月31日、2011年11月31日分三次给付,每次给付4000元。被执行人唐富军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1年给付义务,将执行标的款交至本院执行专户。因申请执行人自身身体因素,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进耀、蒙连珍发放了执行标的款4000元,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审 判 员  谢良豪代理审判员  张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