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辖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宁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邵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辖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朝晖路××号(4-7)。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原审被告:邵某某。上诉人宁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甬东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宁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诉请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2)甬东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判决撤销下级法院的已生效法律文书。因此,本案应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但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张 贝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洁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