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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华与被告王志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华,王志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赵春华,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志生,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赵丽艳,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华与被告王志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