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苏尔钊与施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尔钊,施佳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苏尔钊。被告:施佳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尔钊诉被告施佳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尔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尔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尔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尔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