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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桂智、李春荣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桂智,李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桂智,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春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桂智、李春荣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以实际履行完毕,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