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白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有暴力倾向,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伤害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1年6月11日生一子白某甲。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