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武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马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