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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2)武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马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