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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汇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汇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50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建学,男,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工。被告:陕西汇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春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育文,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3月31日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汇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陕西汇中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240元。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