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友权与税安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权,税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李友权,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税安会,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友权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8850元及利息,诉讼费1271元,本案执行费80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余债权60121元及利息未受偿。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1)江阳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