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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单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原告单某与被告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