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单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原告单某与被告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