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树鹏与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栋*楼501C。组织机构代码:78138718X。法定代表人:叶贤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媛,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树鹏。委托代理人:彭鸿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树鹏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邦科电子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 尧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聃(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