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昌友、梁华圣等与程小强、程东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3224号原告:方昌友,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巢湖市。原告:梁华圣,女,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安林,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方君玉,男,200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安林,身份同上。系方君玉之母。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程东峰,系程小强哥哥。被告:程东峰,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合肥市肥东商业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钱植民,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营业场所肥东县店埠镇店撮路57号。负责人:蒋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友、梁华圣、杨安林、方君玉诉被告程小强、程东峰、合肥市肥东商业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友、梁华圣、杨安林、方君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由原告方昌友、梁华圣、杨安林、方君玉承担。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管国民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