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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焕娣与王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焕娣,王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侯焕娣。委托代理人丁文振、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超。本院在审理侯焕娣诉王子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焕娣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焕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侯焕娣负担。审判员 王 文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