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焕娣与王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焕娣,王子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侯焕娣。委托代理人丁文振、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超。本院在审理侯焕娣诉王子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焕娣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焕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侯焕娣负担。审判员 王 文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放(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