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琚玉明与焦作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玉明,焦作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琚玉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琚玉明申请执行焦作市金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琚玉明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在英审判员 王彦胜审判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