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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18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代永初与王福东、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永初,王福东,刘俊,青岛盛世桃园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189-4号原告代永初,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东,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刘俊,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盛世桃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仁兆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6471988-9。法定代表人王福东,总经理被告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8576-1。法定代表人王福东,总经理。原告代永初与被告王福东、被告刘俊、被告青岛盛世桃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永初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共计5890000元,2012年4月10日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增加诉讼请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对增加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永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16元,减半收取17958元,由原告代永初负担。审判长  邱恩元审判员  于建平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