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与邵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个人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邵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528-1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负责人冯东星,主任。被告邵雪良。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诉被告邵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邵雪良的个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城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邵雪良的个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忠玉审 判 员 杨成评人民陪审员 许标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永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