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一)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2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男,1946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一)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一)到本院将执行案款3600元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崂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吴 志 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丰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