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芦某某。被告葛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