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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芦某某。被告葛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