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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诸昌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管花与隋洪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管花,隋洪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李管花。被告隋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管花与被告隋洪荣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管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管花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