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管花与隋洪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管花,隋洪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李管花。被告隋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管花与被告隋洪荣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管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管花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