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魏建新与李峻土地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新,李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69号原告魏建新,男,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真理,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峻,男,侗族,住桂林市本院受理了原告魏建新与被告李峻土地转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与该案诉争相关的土地位于桂林市灵川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贺 亮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