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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魏建新与李峻土地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新,李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69号原告魏建新,男,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真理,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峻,男,侗族,住桂林市本院受理了原告魏建新与被告李峻土地转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与该案诉争相关的土地位于桂林市灵川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贺 亮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