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农村居民。被告漆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