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永贵与李钟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贵,李钟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崔永贵,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钟勋,男,1969年6月9日生,朝鲜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崔永贵与被执行人李钟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