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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吕某,男,生于1985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谢作林,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生于1987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吕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2年4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