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蔺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吕某,男,生于1985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谢作林,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女,生于1987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吕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2年4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