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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王士华(王某之父),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李美英(王某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杨常德(杨某某之父),男,汉族,孤岛热采厂职工,现住该厂。法定代理人:杜银花(杨某某之母),女,汉族,现住孤岛热采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赵海河(赵某某之父),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理人:王秀荣(赵某某之母),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杨某某、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