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线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王甲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营养补偿时限提出鉴定申请,本案须以鉴定后的结论为审理依据,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